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