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569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