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6
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