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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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嘉萍附表:
一、請補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財政部個人財產歸屬清單、所使用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近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5年勞保投保資料。併陳明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或津貼、其他獎金等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三、詳列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支出狀況(包括每月食衣住行育樂等項目之實際支出狀況、扶養親屬人屬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戶籍謄本為憑)
四、敘明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如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說明目前是否擁有之不動產,若有則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說明目前是否實際居住使用?或作何使用?若非目前居住地,則目前居住情形為何?
五、詳列與親友借貸之資料(包括債權人、借貸金額、借貸時間、還款情形)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相關資料。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