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吳昌雄
吳林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 吳啟明 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延滯利息,迄未清償。經查案外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死亡,而債務人為案外人之繼承人,且經債權人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查詢得知債務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債務人應承受被繼承人即案外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