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一五五一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
第一一五五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