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核定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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