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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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在案。然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復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上開緩刑之宣告,而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依前引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不知檢點,又於上揭緩刑期間內,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確定等情,有被告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甫因妨害風化罪受緩刑宣告,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確定後,不知悔改,又再於緩刑期內,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再犯妨害風化罪,前後相隔不過約六個月,足認其並無悔意,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爰撤銷其上開緩刑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