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與家人聯絡上,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並自96年1月16日起執行上開案件,目前仍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甲○○已非在本院羈押中,本件聲請意旨請予具保停止羈押,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