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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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債權人站前歡喜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岳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分之五請求之)。
二、提出債權人站前歡喜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記錄。
三、提出債務人林岳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