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秩字第五九號
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九三基警分一秩字第○九三○○○七五九八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左︰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八時二十五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路○○○巷十二之一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新臺幣八百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㈡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檢紀錄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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