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四0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日息萬分之五點四」、「日息萬分之○點五四」、「日息萬分之一點○八」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日息萬分之○點五四五」、「日息萬分之一點○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