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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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212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萍萍 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楊光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楊雪貞律師經選任為楊光遠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周慶順 律師經選任為久豐製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