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顥承林敬炎林合來劉張春娥 、劉邦
浪、 劉邦梓劉秀銀劉美杏鍾劉秀舜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鎮○○○段24、24-1、24-3、24-4、27、27
  -1、28、29、33、34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姓名不可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就上開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繼承人即相對人等之應繼分。
三、以上開請求分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及被繼承人之應
  有部分,以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顥承即林敬炎應繼分計算其得
  繼承之權利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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