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顥承 即 林敬炎 、 林合來 、 劉張春娥 、劉邦
浪、 劉邦梓 、 劉秀銀 、 劉美杏 、 鍾劉秀舜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鎮○○○段24、24-1、24-3、24-4、27、27
-1、28、29、33、34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段000地
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姓名不可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就上開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繼承人即相對人等之應繼分。
三、以上開請求分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及被繼承人之應
有部分,以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顥承即林敬炎應繼分計算其得
繼承之權利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