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三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8月至11月25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之不得減刑之罪、編號3之業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而附表編號3之原判決所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雖無減刑或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為免執行掛漏,仍列載於本件裁定主文中,均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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