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19號、103年度執字第15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志豪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黃志豪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2.06.14下午1時許後│102.06.02│││至102.06.15凌晨約4、││││5時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337號│第11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48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0.22│103.08.29│├───┼────┼──────────┼──────────┤││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48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判決│││││├────┼──────────┼──────────┤││判決│102.11.18│103.08.29│││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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