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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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聲請人95年及96年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有利息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349元、61,047元、81,396元,請補提銀行存款(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正日之數額)。
(三)聲請人稱扶養父親 侯勝雄 ,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
(六)聲請人94年起向 侯英玉 借款每月30,000元、95年6月起每月借款10,000元,截至94年5月止共借款84萬元整,請補提有收受借款等相關資料證明。
(七)聲請人之胞姊侯英玉書立證明書敘明自97年6月起續繳納銀行貸款,致無法持續借款予聲請人,請提出胞姊侯英玉繳還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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