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母親 林秀美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1.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2.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房租、交通、教育、其他生活開銷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各項支出證明及房屋租賃契約,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3.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或其他投資變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之包含「彰化銀行」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6.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營業額資料。
㈢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㈣聲請人泛稱「父母相繼去世,開銷巨增」、「父母去世後,
聲請人所領薪資扣除房屋租金10,000元、伙食、交通、生活必需品等生活開銷後,僅剩10,000元…」等情,應就「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據實說明,且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之妹是否分擔共同生活之開銷費用?分擔金額及
比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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