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黃庭暉 被告 徐嘉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志峯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