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告 祝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