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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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黃庭暉 被告 鄭篤威
楊亞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篤威、楊亞倫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志峯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