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 周胡炅英 被告 施萬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醫訴字第5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萬喜對原告周胡炅英違反醫師法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有對原告違反醫師法等犯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109年度偵字第5128號、109年度醫偵字第12號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故原告顯非係因被告犯本案違反醫師法等犯行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既非本件被告犯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訴請被告賠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