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9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9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及客戶
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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