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自字第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94年度自字第79號、96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被告丙○○、甲○○被訴詐欺得利部分,均無罪;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自訴不受理。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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