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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