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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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日間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4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03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且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然因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