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為騷擾之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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