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伍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112年8月20日23時許),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且於112年8月21日15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其上開犯行則由同署檢察官認屬前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並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塊1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753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6548號卷第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毒品成分鑑定書案號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75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27號卷第91頁、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卷第7頁)112年度毒偵字第6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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