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麗卿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但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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