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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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0號抗告人 博迪 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琇鋆 相對人 柯俐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共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抗告人同意於107年2月21日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35,396元,並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詎抗告人未按期履行調解條件,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因而裁定予以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公司已於107年3月1日匯款35,396元至相對人原領薪資帳戶,並無不履行之情,相對人未經查證仍於同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有於107年3月1日匯款35,396元予相對人乙節,並有相對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台幣網路交易查詢頁面在卷可查,信為可採。從而,相對人仍於同年3月6日以抗告人未履行勞資爭議調解方案為由,具狀聲請就年終獎金部分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原審裁定本件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尚有未洽,抗告人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彥霖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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