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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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弘 、 高士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萬3,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83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萬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