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203號聲請人 許李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原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惠瑜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