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賀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陳燕貞賴治瑋陳崑生洪金生王柏翔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8,565元,應徵裁判費44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陳燕貞、賴治瑋、陳崑生、洪金生、王柏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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