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13號
聲請人 江青樺
相對人 張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0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1年10月2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0月1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月28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4
113年3月3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5
113年6月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6
113年7月11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7
113年9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