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13號

聲請人 江青樺

相對人 張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0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1年10月2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0月1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月28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4

113年3月3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5

113年6月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6

113年7月11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007

113年9月1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1月9日

C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