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65號原告 沈彥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被告 莊子鋐
楊耀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