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原告 呂學堦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追加原告 呂學坤
呂鄒 換相對人即被告 鄭淑蘭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追加呂學坤等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坤、 呂鄒換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緣 呂理益 依與慧兒園幼稚園全體股東(含相對人)訂定租約第6條及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登記同意書之約定,於租期民國103年7月31日屆滿時,得請求將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呂理益所有,嗣因呂理益於103年2月2日過世後,租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呂理益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呂學堦、呂學坤、呂鄒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所繼承。是聲請人繼承呂理益之租約關係,依上開約定請求相對人將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呂學坤、呂鄒換公同共有,核屬行使公同共有權利,應由聲請人、呂學坤及呂鄒換向相對人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茲聲請追加呂學坤、呂鄒換為原告,並經本院通知呂學坤、呂鄒換表示意見後,呂學坤表明拒絕追加為原告(本院卷第369頁);呂鄒換則迄未陳報同意追加為原告,亦未說明有何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第347、348頁),堪認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鄧文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