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92號聲請人 黃順愛百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呈報為相對人百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擔任相對人百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8樓,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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