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8號原告 賴建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提出原處分文件(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開立之裁決書),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2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期限內繳納。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