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甲○○
樓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