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