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丁○○甲○○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恐嚇取財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等恐嚇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戊○○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池啟明
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法官賴忠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