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侑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