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琦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嘉琦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劉嘉琦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108年1月4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拾得之公主娃娃3個係他人遺失之物品,不思發揮公德心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將他人遺失物品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害人 陳柏霖 業已依法領回上開公主娃娃3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12563號卷第32頁),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美髮業、月薪約新臺幣2萬多元、單身、尚有祖母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卷108年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查本件被告侵占之公主娃娃3個,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上開公主娃娃3個業經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貞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563號被告劉嘉琦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嘉琦於民國107年7月20日0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號樂利屋,拾得陳柏霖放置在機臺上之公主娃娃3個,未詢問在旁兌換零錢之陳柏霖,亦未交由該店店員或警察或自治機關辦理招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行攜回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拆卸公主娃娃3個之包裝盒,將公主娃娃3個據為己有,嗣陳柏霖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店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通知劉嘉琦,劉嘉琦於107年7月27日20時40分許,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應詢,始交出上述公主娃娃3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劉嘉琦之供述│被告劉嘉琦於上揭時、地,拿走告訴人放在││││機臺上的公主娃娃3個,拿走時,未詢問告││││訴人,將公主娃娃3個的盒子,丟在新店的││││便利商店垃圾桶。│├──┼────────────┼───────────────────┤│二│告訴人陳柏霖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三│現場錄影畫面、扣押物品目│全部犯罪事實。│││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檢察官吳爾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歐陽妏盈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