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牧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處號)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
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