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35號債權人 張安成 即晉益工程行債務人甲○○債務人吉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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