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882號),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金宗就本院99年11月26日99年度訴字第1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請求輕判,以照顧家中幼兒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