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財興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財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財興因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2年6月,均經確定,並以裁定就上開妨害自由罪部分減刑為3月又15日、2月又15日,並與前開已減刑之妨害自由及不得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5月,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