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六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95年度六簡字第95號及95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屬實,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依對造人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2,320元
第二審裁判費      168,480元
合計   28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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