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六小調字第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六小調字第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40巷9號,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生地(侵權行
為地)為嘉義縣○○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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