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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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青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永青前因毒品、強盜、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4年度訴字第207號、94年度訴字第208號、94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